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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讲,未来,9月27日,由哈尔滨产业年夜学主理、中国青年报社反对于的“哈工年夜之秋·校园迷你马拉松”活动启幕,2025级复活与呆板人一起开跑。主理方供图 10个送给复活的大礼包,正在苏州年夜学开学典礼压轴关键浮现,每当一份礼品在屏幕上发表,现场的同学们就“哇”声一片。这份礼品包孕园林游览券、地标景区优惠券、活动健身生产券等,学校盼望复活在品读江南文脉中体会校园文明、读书健身,修养家国情怀,独具特征的“退学第一课”令新...
经过精确计算,数据显示,天下2025届高校结业生达1222万人,同比增加43万人,而明年结业生人数估计再创新高。在搜索引擎搜寻“年夜先生就业”可以看到,从地方到中央,各级党委以及政府都把年夜学生就业任务摆正在优先地位。 从今年春招到暑假,再到刚开始的新学期,教导部出台多项步伐,接踵面向毕业生停止“国聘行动”、“百日冲刺”行动、电子商务行业招聘活动、就业能力晋升“双千”企图、已经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为资助先生实现高品质赋闲,各高校订重新生退学到毕业离校,构建起全链条、全流程的失业服务系统,为大老师稳步迈向职场、实现人生代价保驾护航。 应届毕业生 构造进企口试定向挖掘岗位--> 为帮助应届结业生高效对于接优良岗位、完成高品质就业,多所高校主动举措:北京科技大学锚定学科特色,组织学生走进重点企业展开现场口试,打造“访问-实习-录用”疾速通道;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平易近年夜学等高校院系则深挖资本,定向挖掘岗位并停止“小而精”专场招聘;北京交通年夜学更设立专项处分金,引导结业生投身西部与下层。一系列精准举措从高校统筹、院系发力、政策鼓励多维度动手,为结业生求职保驾护航。 李占魁没想到,自己在卒业季投出的第一份简历就精准“命中”,四个星期的练习期满,经过问难考查后,他将有能够收到宝钢股份的登科关照书。成效会正在9月出炉,而这个时分,正是大部分应届结业生方才开始秋招的时刻。 他的高效求职路源于北京科技年夜学“钢铁强国路”企业访问调研活动。北京科技年夜学就业辅导核心副主任胡琳茹奉告北青报记者,“钢铁强国路”企业访问调研活动是三方志愿独特推进的。一方面,企业希望能更早、更深上天认识先生;另一方面,老师也但愿有机遇去企业实地参不雅,而高校自己也在发展访企拓岗活动。在此背景下,北京科技大学“钢铁强国路”企业访问调研活动在2024年推出,由校辅导带队构造应届结业生走入行业一线,走访重点企业,相识各方就业需要。该校就业辅导就事中心副主任胡琳茹介绍,往年,学校组建了12支待业先导团队,300余名师生分赴天下15个省份,走访了40余家重点企业。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客岁,19名优秀学子在现场收到了企业发放的首批任命陈述。往年仅宝钢股份一家企业,就有13名北京科技年夜学同学进入暑期练习中,顺遂的话,他们有年夜概在练习后患上到企业发放的登科通知书。 中间财经大学商学院党委副书记杨中英通知北青报记者,学院积极织密校企合作收集,依靠学院“企业行”活动积极拓展企业资本,加强与业余相干行业以及企业的合作联系,增加门生练习就业岗位时机,让门生走进互助企业展开研学研行,拓宽学生视野,提拔学生职业素质以及就业能力。经过过程校友讨论、企业来访、定向招聘、访企拓岗等“请出去”与“走进来”相别离的路径,与企业建立实习实践基地,为学生实习失业提供有力支撑。 杨中英引见,学院还建立了优质店主单元名录,动态保护合作企业数据库,展开校友地点企业定向推荐。在鼓励以及督匆匆卒业生积极加入学校停止的双选会基础上,学院定期开展小而精、专而优的小型专场招聘举动,提高校园招聘活动实效。 中国群众年夜学在拓宽待业渠道方面注重施展院系力气,各院系结合学科专业特征举行少量招聘举动,挖掘定向待业岗亭。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中国国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及各院系访问高质量用人单位410余家,为毕业生定向开掘失业岗位1100余个。尤其是各院系连系学科专业特点,共举办180余场招聘静止,挖掘定向待业岗位1900余个,参会门生5900余人次。学校还看重保护对于靠近百家先锋人才失业练习现实基地,将更多适配性高的优良单元纳入合作范畴。 从黔北山区走到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25年应届毕业生胡云抉择回到故乡,入职中国铁路成都局团体有限公司贵阳南站。在贵阳南站货运编组场的寒夜里,一位工人徒弟指着积压的黔西北山货感叹:“如果调度零碎再快些,这些腊肉菌菇早该送到粤港澳的餐桌了。”这句话深深震动了胡云,他愈发明白,扭转家乡需求真学问、硬本领。 胡云是北京交通年夜学前往下层失业的门生代表之一。近年来,北京交通年夜学以“国家所需即为交年夜先生所为”的就业导向,拟定学校“访企拓岗匆匆失业专项动作”路程路线,实现对于西部地区全笼罩,指导各学院聚焦学科业余特性和地区产业发展需要,积极与广西、云南、四川等西部地区用人单位洽商对接,推动校企联合培养重点领域急需紧缺强人以及拔尖创新人才、共建练习实际基地,着力晋升结业生效劳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材供需适配度。 为了鼓励更多结业生前往西部、返回下层就业,北京交通年夜学实施“典型示范激励工程”,黉舍设立了下层就业专项奖励金,重点对于到西部地区、下层一线、重点范围待业的结业生,赐与2000-40000元不等额度的资金处分。每年评比奋飞奖,举办下层工作锻炼营。2024届,基层待业人数同比增进33.6%,西部地区就业人数同比增进10.7%,一位结业生被西藏自治区专项招录名目任命。2024年,学校发放处分金60余万元,167王谢生被授与奋飞奖。两名师生获评“天下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出色奖学(教)金”。 在校生 提早布局职业退学开端策划 暑假里,北京交通年夜学2025级复活吴紫涵(化名)愉快地拆开登科告知书时发明,随关照书一起寄来的另有一份《2025巨匠长教师职业生长自助手册》,让他很是意外:“职业教育这么早就开始了吗?”北青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近年来,愈来愈多高校见地到,就业任务不能只针对于年夜四门生,就像“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同样,就业要从大一重生入校时开始抓起,帮助学生及早领会本人的专业、及早布局未来的职业生涯。 吴紫涵在操持新生报到手续后发明,自己以及统统重生一起,需实现两学时的线上职业生涯企图先导课。据该校就业与守业指导中间主任张博介绍,新生常常对于年夜学业余缺乏领会,而且入学一年后就面临年夜类业余分流,以是黉舍要帮他们尽快了解自己的业余及相干职业,对于大老师活甚至未来的职业生活尽早布局。比及退学后,另有全校开设的21门校院两级线下就业指导类课程,包孕生涯布局、就业指示、职业能力专题晋升、守业教导等内容。其中面向本科生14门、研究生8门。 在北京科技大学,职业生活生存教诲融入到本科生全进程摧残中,以致重新生入校军训时就开始了。胡琳茹通知北青报记者,学校在新生军训时推出了“新生体验日”活动,让新生用半小时光阴体验年夜学四年的生活,并对未来生长做出选择。有的同学抉择了继续深造,但正在体验后发明并不适宜本身。正在她眼里,比起晋升学生求职伎俩,高校在帮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点中起的感化更为重要。比方如今一些学生一味求稳考公考编,便是失业没有雅念泛起了问题,高校该当加强指导,让学生看赴任别职业选择的约莫性,叫醒他们职业生活的灵感。 北科年夜开设的全校必修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贯通本科四年,凭证分比方学年师长老师的生涯疑心开展体系的课程学习。课程之外,学校还倒退更有针对于性的周三失业帮、周四事情坊、周五练习营,平面环绕式办理学生的生涯疑惑。到了寒暑假,“抢跑计划”“迎战秋招”“研后冲刺”“暖冬行动”等流动则为同学们提供实用技能培训。胡琳茹就经常接到学生咨询,请她协助修改简历。 离校毕业生 离校不能断线效劳温度不减 近日,教诲部“高校卒业生离校后就业服务”小依次上线,特地为已经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继续引荐针对于性强的岗位信息。传统上,大学毕业生一旦解决离校手续就成为了“校友”,再也不享受应届卒业生报酬。但教导部高校毕业生待业效劳司相干担任人克日指出,以落伍一步做好离校未待业毕业生的就业帮扶,是重中之重,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往年从教育部到各级高校,都把已离校卒业生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做到“离校没有停线”。 “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效劳”小轨范的岗亭信息来自国度年夜门生就业办事平台内,其特点是可以结合毕业生的教诲背景、业余技能、求职期望等个人信息,有针对于性地推送结婚度高的优良岗亭。这些岗位信息经过进程学信网公众号推送,将一直延续到今年年末,结业生需要关注该民众号。别的,暑假以来,国度24365大学生就业办事平台连续面向2025届以及2026届高校结业生推出6个专场雇用会,其中多场是针对离校后未就业结业生的,涵盖天下多个省份以及行业。北青报记者正在这些专场的北京地区招聘网页看到,招聘岗位分为互联网/通信/电子、生产/加工/制作、制药/医疗、教诲等十余个行业,各行业下又进一步细分岗位种别。 正在教导部的领导和动员下,在京高校在办事离校结业生方面也积极作为。5月初至暑假期间,中国农业大学“中农云”学生就业服务网开辟了一个新专栏:“百日冲刺·离校不离心”2025届用人单位校招再对接暨2026届提早批暑期练习专场,为未落实就业单元的2025届结业生找任务、非结业年级学生练习搭建了一个特地的线上对接桥梁。离校毕业生在这里预约注销并投递简历后,用人单位能够在线筛选简历,而后与毕业生商定工夫在线视频面试。 一样在暑假里,北京科技年夜学外国语学院就业专职教员孙雅楠留意到,近来有一场企业招聘的地位多为电子商务,因而她给英语业余2025届一位已离校毕业生打去电话:“这个企业的职位以及你比较婚配,你感兴趣的话能够先看看应聘信息,如果能进面试,咱们能够通话模拟一次口试。”据胡琳茹介绍,对于已经离校未就业的先生,北科年夜正在昔时12月31日以前,各院系失业老师每一周城市以及他们接洽,问询其求职发展并同步给他们失业动态。现在,一些已经结业很久想要换任务的同学还会与胡琳茹联络,一些毕业熟手里有适宜的工作机会还会请她推选学弟学妹。 地方财经年夜学商学院针对于已经离校但仍有就业意向的先生,会建立特地的撑持分割群,将给在校生的失业信息同步给毕业离校学生,根据他们的需要定向推荐,同时为他们返校加入现场招聘会、三方协议领取或者替换等供给便利。 文/本报记者雷嘉 张月朦 张知依 【编辑:于晓艳】
但是,主如果,中新网重庆9月27日电(记者 肖江川)26日,2025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专家团“走进梁平”暨明月山绿色发展现范带人材交流举动正在重庆市梁平区落下帷幕。在为期3天的流动中,由中国迷信院院士郝跃领衔的高档次专家团对于接指点10个产业名目,为梁平区打造“川渝西南方沿地区现代化建设后行区”献智赋能。图为活动启动仪式。举动主理方供图 梁平区地处成渝区域双城经济圈“明月山绿色发展现范带”中心板块,正出力扶植特...
中新网7月12日电 据路透社报道,当地时间11日,针对巴西总统卢拉回应称将对美国加征关税一事实施对等反制,美国总统特朗普表示,他现在还不想和卢拉对话。资料图:特朗普。 据报道,针对特朗普威胁要对巴西加征50%的关税,卢拉此前称将寻求外交解决,但若关税如特朗普所宣布的8月1日生效,巴西将“对等反制”。 特朗普11日离开白宫时就与卢拉对话的可能性表示:“也许将来某个时候我会跟他谈谈,但现在不会。” 巴西政府预计,2025年经济增速仍可达2.5%,美国关税政策对巴西的整体影响有限。同时,美国还是巴西钢铁、纸浆、咖啡、橙汁和牛肉的重要买家,巴西政府表示,这些商品可寻找其他市场替代。--> 【编辑:张奥林】
新华社北京9月29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五、将本条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5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 第六条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客船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船舶情况。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第八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三)运营船舶资料;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五)运价本;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三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第十五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终止经营; (二)减少运营船舶;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相应业务;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国际集装箱船运输经营者、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第二十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七)其他相关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第二十五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对下列情形实施调查: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三)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四)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调查机关实施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当将调查目的、调查原因、调查期限等事项通知被调查人。调查期限不得超过1年;必要时,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半年。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合同文本、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保守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束,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没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第三十六条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十条 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 (二)对经过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或者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履行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不立即予以取缔,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海上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刘阳禾】